課程名稱 |
仲裁及裁判外紛爭處理 Arbitration and ADR |
開課學期 |
110-1 |
授課對象 |
法律學院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|
授課教師 |
沈冠伶 |
課號 |
LAW5614 |
課程識別碼 |
A21 U0300 |
班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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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分 |
2.0 |
全/半年 |
半年 |
必/選修 |
選修 |
上課時間 |
星期一3,4(10:20~12:10) |
上課地點 |
萬2311 |
備註 |
限學士班三年級以上 且 限法律學院學生(含輔系、雙修生) 總人數上限:100人 |
Ceiba 課程網頁 |
http://ceiba.ntu.edu.tw/1101LAW5614_ |
課程簡介影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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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能力關聯 |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|
課程大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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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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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概述 |
民事紛争處理制度,除訴訟外,另有和解、調解、仲裁等。近年來為減輕司法機關負擔,並使當事人有機會選擇最適切紛争類型所需之程序制度,各國均強化裁判外紛争處理制度之建置,其中較重要者有法院外調解(行政型調解及民間型調解)、法院調解(司法型調解)及仲裁。本課程係以仲裁制度為說明之重心,並比較其他裁判外紛争處理制度。預計有2至3次課程,邀請律師或法官,對於實務上運作情形予以說明。
補充說明:
1. 本課程建議大四以上或已修習完民事訴訟法課程的同學,學習成效較佳,且事半功倍。
2. 初選第一階段原訂修課人數80人,在第二階段已修改人數至100人。第二階段選課結束後如仍有未選上同學,僅限大四(含)以上或修畢民事訴訟法者加簽,請於 9/22至9/27下午5:00前,聯絡課程助理:簡凱葳 r08a21042@ntu.edu.tw,以便通知授權碼,逾期不受理。
3. 因學校新增NTU COOL 選課登記功能,可以利用NTU COOL 的選課意願登記功能登記。詳情參見: https://www.dlc.ntu.edu.tw/2021/09/16/ntu-cool-course-registration/。此僅有登記作用。 |
課程目標 |
使學生認識仲裁法、勞動調解、家事調解等法規範之立法旨趣、法理基礎及實務運作情形,分析現行法制可能發生之問題,並輔以比較法上之說明, |
課程要求 |
上課聽講、提問並參與討論 |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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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ffice Hours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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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定閱讀 |
1. 沈冠伶,2020/12,商業事件之裁判外紛爭處理─以商業法院之調解及移付仲裁為中心,月旦法學教室,第218期,頁32-58。
2. 沈冠伶,2018/09,勞動調解程序之重構─紛爭處理制度多元化與程序之轉換,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139次研討會,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主辦,法學叢刊,第253期,頁147-204;民事訴訟法之研討(二四),頁211-305。
3. 沈冠伶,2020/2,訴訟上抵銷與仲裁協議之妨訴抗辯--程序選擇與紛爭一次解決之緊張關係,台灣法學雜誌,第385期,頁49-65。
4. 沈冠伶,2019/8,仲裁準據法、仲裁地與外國仲裁判斷之界定,台灣法學雜誌,第373期,頁27-43。
5. 沈冠伶,2019/2,仲裁程序之聽審請求權保障與突襲性判斷禁止─最高法院相關裁判之評析,臺灣法學雜誌,第361期,頁19-42。
6. 沈冠伶,2015/12,仲裁人迴避程序之研究,仲裁季刊,第102期,頁115-150。 |
參考書目 |
1. 邱聯恭,程序選擇權論。
2. 楊崇森等人,仲裁法新論。
3. 沈冠伶/陳瑋佑,德國、奧地利、日本及聯合國模範法等與我國仲裁法制之比較研究 |
評量方式 (僅供參考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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週次 |
日期 |
單元主題 |
第1週 |
09/27 |
課程說明
第一章 裁判外紛争處理制度概論 |
第2週 |
10/04 |
第一章 裁判外紛争處理制度概論 |
第3週 |
10/11 |
國慶日彈性放假 |
第4週 |
10/18 |
第一章 裁判外紛争處理制度概論
第二章 仲裁法
一、仲裁制度概論
(一)仲裁與仲裁鑑定
(二)機構仲裁與個別仲裁
(三)任意仲裁與強制仲裁 |
第5週 |
10/25 |
第二章 仲裁法
一、仲裁制度概論
(一)仲裁與仲裁鑑定
(二)機構仲裁與個別仲裁
(三)任意仲裁與強制仲裁 |
第6週 |
11/01 |
(暫訂)實務專題演講(法官談法院調解) |
第7週 |
11/08 |
二、仲裁協議 |
第8週 |
11/15 |
三、仲裁協議 |
第9週 |
11/22 |
三、仲裁庭之組織 |
第10週 |
11/29 |
四、仲裁程序 |
第11週 |
12/6 |
四、仲裁程序 |
第12週 |
12/13 |
(暫訂)實務專題演講(實務律師談仲裁) |
第13週 |
12/20 |
五、仲裁判斷 |
第14週 |
12/27 |
六、仲裁判斷之撤銷 |
第15週 |
01/03 |
七、外國仲裁判斷之承認與執行 |
第16週 |
01/10 |
期末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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